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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譽比金貴,罰款是最貴的學費

醫療數位行銷與廣告法規

信譽比金貴,罰款是天下最貴的學費。健康類廣告分屬四部法:醫療機構歸醫療法、藥品歸藥事法、食品歸食安法、化粧品歸化粧品法;先確認歸屬再寫文案,罰鍰級距差可達百倍。

先認貨,再開口:一個產品一部法

做買賣頭一件事是認貨:糧有糧的行情,畜有畜的規矩,混著算必虧。廣告也一樣,受哪部法管,看的是「賣什麼」,不是「怎麼寫」。醫療機構的診療服務歸醫療法;藥品與醫療器材歸藥事法;食品(包括所有保健食品)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;化粧品歸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。這四類都碰不到的一般商品,後頭還有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虛偽不實廣告等著。

罰鍰級距差得驚人。違規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(醫療法第 103 條);藥物廣告未經核准刊播,依藥事法第 92 條處 20 萬至 500 萬元(藥事法第 92 條);食品廣告涉醫療效能,依食安法第 45 條處 60 萬至 500 萬元(全國法規資料庫);一般廣告不實,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可處 5 萬至 2,500 萬元(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)。同一句「有效改善」,放在不同產品上,代價可以差一百倍以上。

行銷團隊最常犯的錯,是拿別的行業慣用的文案套健康產品。電商寫「回購率第一」沒事,保健食品寫「調節免疫」就進了衛生局的裁罰清單。分類這一步做錯,後面每一步都在替自己攢學費。

醫療廣告:沒掛那塊招牌,就不能吆喝那門生意

醫療法第 84 條只有一句話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」(醫療法第 84 條)換成生意話:沒掛那塊招牌,就不能替那門生意吆喝。行銷公司、平台、藥局、生技公司替診療服務打廣告,資格本身就不存在。合作模式得設計成由醫療機構具名刊播,代理商只做執行。

能寫什麼,醫療法第 85 條採正面表列:機構名稱與開業執照字號、醫師姓名學經歷與證書字號、健保特約字樣、診療科別與時間、開業歇業遷移日期,加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的事項(醫療法第 85 條)。第 86 條再從方式面禁止七種手法:假借他人名義宣傳、以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宣傳、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、摘錄醫學刊物內容、藉採訪或報導宣傳、與違規內容聯合並排,以及概括的「其他不正當方式」(醫療法第 86 條)。常見的「記者實地走訪某診所」業配文,就是第 86 條第五款的教科書案例。

違規的代價不只罰錢。廣告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者,除罰鍰外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,並吊銷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一年(醫療法第 103 條)。對診所來說,這比 25 萬元罰鍰重得多。店關了可以再開,招牌砸了難再立。第 85 條對廣播電視與網際網路另有補充規定,社群貼文、官網、Google 商家檔案都在管轄範圍內,別以為只有買版面才算廣告。

藥品事前核准,食品化粧品碰不得療效

貨要過關,先驗印信。藥物廣告同一個道理,採事前核准制。藥事法第 66 條要求藥商刊播前,把所有文字、圖畫、言詞送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;核准後不得變更內容;傳播業者也不得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,且要保存委託刊播者資料六個月備查(藥事法第 66 條)。實務上這代表藥品行銷的排程要把送審時間算進去,而且 A/B 測試不能改到核准文案的實質內容。

食品的規則反過來:不用事前送審,但紅線畫得很清楚。食安法第 28 條規定標示、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,食品更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(全國法規資料庫)。「幫助入睡」可能落在誇張易生誤解(4 萬至 400 萬元),「治療失眠」則直接踩醫療效能(60 萬至 500 萬元),兩者都在第 45 條,級距差 15 倍。情節重大者還要在 30 日內自費刊播更正廣告,等於花錢昭告天下自己違了規。算遍各種賠本生意,沒有一樁比這更虧。

化粧品是同一套帳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:標示宣傳廣告不得虛偽誇大,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廣告(全國法規資料庫)。罰則在第 20 條:虛偽誇大處 4 萬至 20 萬元,宣稱醫療效能處 60 萬至 500 萬元(全國法規資料庫)。保養品文案寫「消炎」「除皺」「促進膠原蛋白增生」,在主管機關眼中多數屬於誇大甚至醫療效能,後面的裁罰統計會看到這幾個詞出現的頻率。

網紅與代言:收了錢,帳就記在你名下

替人吆喝而收了錢,就是入了夥,這是自古的行規。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除了禁止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,也把薦證者拉進責任圈。條文寫得直接:「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」(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,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)名人、專業人士與機構負完整連帶責任;非知名的素人薦證者,賠償責任以所受報酬十倍為上限。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、傳播,同樣連帶。

對品牌端的實務意義:網紅合作合約裡的「內容由創作者自行負責」條款,擋不掉廣告主自己依第 42 條被罰 5 萬至 2,500 萬元的行政責任。對創作者端的意義:收了錢的「使用心得」在法律上是薦證,講出來的功效自己也要負責。健康類產品再疊一層,網紅替保健食品講療效,食安法第 28 條與公平法第 21 條可以同時成立。

比較穩的做法是把審稿權寫進合約。腳本與貼文在上線前過一次法規檢核,敏感字眼(療效、痊癒、根治、醫師推薦)先攔下來,比事後要求創作者刪文有效得多。刪文抹不掉已成立的違規事實,衛生局裁罰看的是「曾經刊播」。

裁罰統計:每年上萬件,這學費繳得冤

看行情要看成交紀錄,看合規要看裁罰紀錄。食藥署彙整全國衛生機關的裁處結果:112 年度(2023)食品、藥物、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裁處 10,645 件,罰鍰 4 億 3,628 萬元(衛福部,衛福部/食藥署);113 年度(2024)裁處 8,006 件,罰鍰 3 億 7,765 萬元(食藥署,食藥署)。113 年度的十大違規案例全數涉及醫療效能與不實宣稱,其中有產品廣告直接寫「治療肌少症,逆轉肌肉萎縮」。這不算灰色地帶被誤傷,是整句踩在紅線正中央。

看單一縣市的帳,更能對到日常文案。台北市衛生局公布 113 年(2024)查緝結果:共開罰 669 件、7,588 萬元,食品占 460 件、5,204 萬元。違規食品廣告最常見的宣稱是提升免疫力(69 件、15.0%)與減肥瘦身(68 件、14.8%);違規化粧品廣告第一名是消炎消腫(53 件、30.8%),其次是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(43 件、25.0%)(台北市衛生局,113 年違規廣告查緝情形)。你的文案裡若有這幾個詞,等於自己走進查緝的取樣範圍。

食藥署在年度新聞稿裡的呼籲寫得很白:「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、太吸引人的,務必提高警覺,聰明判斷產品資訊,尤其是宣稱具有療效的廣告內容更勿輕信、勿衝動購買,以免花錢受騙!」(食藥署 112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新聞稿,衛福部/食藥署)主管機關教消費者辨認的特徵,翻過來就是行銷團隊的自檢清單。

新的管制還在加。再生醫療法引入廣告預審制後,衛福部醫事司在 2026 年 1 月對媒體表示,當時尚無任何外泌體醫療廣告申請預審,市面上所見廣告「通通違法」,且「對於違法再生醫療廣告也會嚴格查辦,今年元旦迄今,已有四案轉交調查,若確認有違法情事,依據《再生醫療法》可開罰兩百至兩千萬」(太報/Yahoo 新聞,太報/Yahoo 新聞)。醫事司並提醒,診間內張貼宣稱外泌體療效的文宣同樣屬於可檢舉的違規廣告。外泌體、幹細胞這類題材,查得只會愈來愈緊。

把合規做進流程:省下的罰款就是賺到的利

做得長久的生意都是同一個順序:規矩弄清楚在先,錢賺在後頭。合規也該做在前頭,不是事後救火。可長期運作的做法分三段。上線前,先做產品法規分類,決定適用哪部法,文案過一輪禁字與療效宣稱檢核,藥品另外預留送審時程。上線中,留存核准文件、刊播紀錄與合約;藥事法第 66 條要求傳播業者保存委託刊播者資料六個月,廣告主自己至少要留同樣長。下了架也一樣,違規事實不因刪文消滅,留證反而是陳述意見時的依據。

我們自己的行銷服務把這件事做成固定環節:律師團隊在文案上線前把關酒類、食品、醫療廣告法規,出了事才找法務的戲碼不必上演。內容端則與 GCM 預防醫學發展協會的醫療專業會員協作,讓專業的人講專業的話,從源頭少掉「編出來的療效」。

一件今天就能做的事:把你目前所有在線素材裡的「免疫力」「減肥」「消炎」「治療」「根治」搜出來,逐句對照上面各法的紅線。這一小時的工,通常就能省掉一張六位數的罰單。罰款是天下最貴的學費,能不繳就別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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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

常見問題

診所可以買 Google 關鍵字廣告或經營社群嗎?

可以,主體是醫療機構就有廣告資格,但內容受醫療法第 85 條正面表列限制,且不得用第 86 條禁止的方式宣傳,例如藉採訪報導包裝、假借患者名義推薦。療效保證與價格促銷式的招徠用語風險最高,衛生局可依第 103 條裁罰,情節重大會動到停業處分與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。招牌比任何一檔廣告值錢。

保健食品能寫「改善關節退化」「治療肌少症」嗎?

不能。保健食品在法律上是食品,食安法第 28 條禁止醫療效能宣稱,罰鍰 60 萬至 500 萬元。113 年度全國十大違規廣告中就有宣稱「治療肌少症」的產品。即使拿到健康食品認證,也只能講核准的保健功效文句,不能自行延伸成療效。

網紅用自己的帳號分享使用心得,算廣告嗎?

有對價關係(金錢、產品、抽成)且內容足以影響交易決定,就會被當成薦證廣告處理。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,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引人錯誤仍為薦證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;素人的賠償責任以報酬十倍為上限,名人與專業人士沒有這個上限。健康類產品還會同時適用各自的衛生法規。收了錢,就入了夥。

廣告被衛生局認定違規,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?

依產品類別開罰:食品 4 萬起跳、涉醫療效能 60 萬起跳;藥物廣告違規 20 萬起跳;醫療廣告 5 萬起跳。行政程序上通常有陳述意見的機會,所以核准文件、合約與刊播紀錄要留好。食品與化粧品情節重大者,還會被命令停售並在 30 日內刊播更正廣告。先下架止血,再整理證據,兩件都要做。

「第一品牌」「最有效」這類最高級用語能寫嗎?

拿不出客觀證據,就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,公平會依第 42 條可處 5 萬至 2,500 萬元罰鍰。「最有效」用在健康產品上還會再疊衛生法規的療效宣稱問題。要用最高級用語,先準備好可驗證的統計或第三方調查,並標明出處與範圍。做買賣的老規矩:喊得出的價,就要拿得出的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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